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射線裝置分類(2017年 第66號)
發布時間:2018-01-18 丨 閱讀次數:2907
環境保護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公告
公告 2017年 第66號
關于發布《射線裝置分類》的公告
根據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49號)關于射線裝置實行分類管理的規定,環境保護部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對現行的《射線裝置分類辦法》(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6年第26號)進行了調整和修訂,制訂了《射線裝置分類》,現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6年第26號同時廢止。
根據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,從高到低將射線裝置分為Ⅰ類、Ⅱ類、Ⅲ類。
(一)Ⅰ類射線裝置:事故時短時間照射可以使受到照射的人員產生嚴重放射損傷,其安全與防護要求高;
(二)Ⅱ類射線裝置:事故時可以使受到照射的人員產生較嚴重放射損傷,其安全與防護要求較高;
(三)Ⅲ類射線裝置:事故時一般不會使受到照射的人員產生放射損傷,其安全與防護要求相對簡單。
附件:射線裝置分類辦法.pdf
環境保護部
國家衛生計生委
2017年12月5日